民國106年 第2梯次 營造工程管理甲級 學科

第18題

承攬人完成之工作,應無瑕疵,除合約另有規定,應準用民法買賣之規定,下列何者不是 買賣之瑕疵擔保情形?

題目

承攬人完成之工作,應無瑕疵,除合約另有規定,應準用民法買賣之規定,下列何者不是 買賣之瑕疵擔保情形?

  1. (1) 價值
  2. (2) 美觀
  3. (3) 效用
  4. (4) 品質

官方答案

(2) 美觀

解析

民法規定,承攬人完成之工作應無瑕疵,除契約另有約定外,關於瑕疵擔保準用買賣之規定。而出賣人依民法第 354 條應擔保其物無滅失或減少價值之瑕疵,亦無滅失或減少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並須具備契約預定之品質。因此價值、效用、品質均屬法定瑕疵擔保的範圍。美觀屬主觀感受,並非法律明定之擔保項目,除非契約特別約定外觀標準,否則不得據以主張瑕疵擔保,故選項 2 正確。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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