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02年 第2梯次 營造工程管理乙級 學科

第50題

營造業登記申請書,應記載事項如有變更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多少時間檢附有關證明文 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題目

營造業登記申請書,應記載事項如有變更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多少時間檢附有關證明文 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1. (1) 4 個月
  2. (2) 3 個月
  3. (3) 2 個月
  4. (4) 1 個月

官方答案

(4) 1 個月

解析

依營造業法規定,營造業登記申請書應記載事項(如名稱、負責人、資本額、營業地址、專任工程人員等)如有變更,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1個月內,檢附有關證明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其目的在使主管機關即時掌握營造業最新登記資料,避免以過期或不實的登記內容承攬工程。4個月、3個月、2個月都超過法定的1個月期間,逾期未辦理變更登記將受處分。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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