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3年 第2梯次 營造工程管理乙級 學科

第28題

建築法所稱建築物監造人為何者?

題目

建築法所稱建築物監造人為何者?

  1. (1) 建築師
  2. (2) 專任工程人員
  3. (3) 監工
  4. (4) 結構技師

官方答案

(1) 建築師

解析

建築法規定,建築物的設計人及監造人為建築師;監造人負責監督施工是否依核准圖說進行、查核材料品質與施工方法,並在必須勘驗的階段會同查驗。專任工程人員是營造業依營造業法設置的專責技術人員,負責施工技術指導與安全管理,不是建築法上的監造人;監工是工地現場的監督人員,不是法定名義;結構技師只能辦理結構設計、鑑定等業務。因此只有建築師具備建築物監造人的法定地位。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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