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07年 第1梯次 門市服務乙級 學科
第16題
任職於某公司的程式設計工程師,因職務所編寫之電腦程式,如果沒有特別以契約約 定,則該電腦程式重製之權利歸屬下列何者?
題目
任職於某公司的程式設計工程師,因職務所編寫之電腦程式,如果沒有特別以契約約 定,則該電腦程式重製之權利歸屬下列何者?
- (1) 公司
- (2) 編寫程式之工程師
- (3) 公司與編寫程式之工程師共有
- (4) 公司全體股東共有
官方答案
(1) 公司
解析
依《著作權法》第 11 條第 2 項規定:受僱人於職務上所完成之著作,除契約另有約定外,其著作財產權歸法人、機關或團體所有。程式設計師受僱於公司編寫程式屬「職務著作」,若無特別契約約定,重製權等著作財產權歸公司(1)所有。選項 2 工程師僅享有著作人格權(姓名表示權等);選項 3、4 共有說法無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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