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06年 第2梯次 車床-CNC車床乙級 學科
第31題
受主管機關委託代辦汽機車檢驗之汽車修護廠負責人甲君以每輛車新臺幣伍仟元代價,出 具不實檢驗報告,下列敘述何者不正確?
題目
受主管機關委託代辦汽機車檢驗之汽車修護廠負責人甲君以每輛車新臺幣伍仟元代價,出 具不實檢驗報告,下列敘述何者不正確?
- (1) 甲之行為已經觸犯貪污治罪條例
- (2) 甲出具不實檢驗報告,是違背職務之行為
- (3) 甲無公務員身分,出具不實報告之行為應論處偽變造文書罪責
- (4) 甲受託行使公權力為刑法上之公務員
官方答案
(3) 甲無公務員身分,出具不實報告之行為應論處偽變造文書罪責
解析
依刑法第10條第2項,受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公共事務者,在執行該項公共事務時視為公務員。甲受主管機關委託代辦汽機車檢驗,屬受託行使公權力,檢驗並出具報告即其職務行為;收受每輛五千元代價而出具不實報告,是違背職務收賄,應依貪污治罪條例論處。所以「甲無公務員身分、僅論偽變造文書罪」的說法不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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