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05年 第2梯次 網版製版印刷乙級 學科
第17題
依廢棄物清理法第49 條第3 項規定規定: 清除有害事業廢棄物者,未隨車持有載明有害事 業廢棄物產生源及處理地點之證明文件,處新臺幣?
題目
依廢棄物清理法第49 條第3 項規定規定: 清除有害事業廢棄物者,未隨車持有載明有害事 業廢棄物產生源及處理地點之證明文件,處新臺幣?
- (1) 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
- (2) 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
- (3) 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
- (4) 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沒入清除機具、處理設施或設備
官方答案
(1) 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
解析
依廢棄物清理法第49條第3項規定,清除有害事業廢棄物者,未隨車持有載明產生源及處理地點之證明文件,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沒入清除機具、處理設施或設備。此規定的目的在掌握有害廢棄物流向,防止非法棄置;題目所述情形正落在六萬元至三十萬元的法定級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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