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00年 第1梯次 就業服務乙級 學科
第80題
雇主依就業服務法第58 條第1 項規定申請遞補第2 類外國人者,應於外國人出國或死亡之日 起幾個月內申請遞補?
題目
雇主依就業服務法第58 條第1 項規定申請遞補第2 類外國人者,應於外國人出國或死亡之日 起幾個月內申請遞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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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2 個月
- (3) 3 個月
- (4) 6 個月
官方答案
(4) 6 個月
解析
依就業服務法第 58 條第 1 項規定,外國人於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內,因不可歸責於雇主的原因出國或死亡者,雇主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遞補;同條並明定雇主應於外國人出國或死亡之日起 6 個月內提出遞補申請。此期間的設計在於讓雇主有合理時間處理人事空缺與申請作業,同時避免許可長期懸置。逾 6 個月未申請者即不得再主張遞補,須重新辦理招募與聘僱程序,故選 6 個月。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