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00年 第2梯次 就業服務乙級 學科
第59題
依勞動基準法規定,女工受僱工作未滿6 個月者,其因分娩於產假停止工作期間,工資發給 之規定為何?
題目
依勞動基準法規定,女工受僱工作未滿6 個月者,其因分娩於產假停止工作期間,工資發給 之規定為何?
- (1) 不予發給
- (2) 減半發給
- (3) 工資照給
- (4) 加倍發給
官方答案
(2) 減半發給
解析
勞動基準法第50條規定,女工分娩前後應停止工作並給予產假8星期,妊娠3個月以上流產者給予產假4星期;產假期間工資照給,但受僱工作未滿6個月者,其工資減半發給。本題女工受僱未滿6個月,因此產假期間工資應減半發給。選項1不予發給,與產假期間仍應給薪的基本原則不符;選項3工資照給,是受僱滿6個月者的適用結果;選項4加倍發給,勞動基準法並無此規定。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