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01年 第1梯次 就業服務乙級 學科

第20題

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下列個人資料,何者原則上得蒐集、處理或利用?

題目

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下列個人資料,何者原則上得蒐集、處理或利用?

  1. (1) 基因
  2. (2) 財務
  3. (3) 性生活
  4. (4) 犯罪前科

官方答案

(2) 財務

解析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6條第1項將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及犯罪前科列為特種個資,原則上不得蒐集、處理或利用,必須符合該項但書所列情形,例如法律明文規定、履行法定義務、當事人書面同意等,才可以蒐集、處理或利用。財務資料不在特種個資之列,屬於一般個人資料;只要具有特定目的,並符合該法第19條、第20條的要件,原則上即可蒐集、處理或利用。故選項2正確。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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