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01年 第2梯次 就業服務乙級 學科
第47題
依就業服務法規定,A 公司想資遣B 員工時,至少應於B 員工離職之多少日前,將被資遣員 工之姓名、性別、年齡、住址、電話、擔任工作、資遣事由及需否就業輔導等事項…
題目
依就業服務法規定,A 公司想資遣B 員工時,至少應於B 員工離職之多少日前,將被資遣員 工之姓名、性別、年齡、住址、電話、擔任工作、資遣事由及需否就業輔導等事項,列冊通 報當地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以協助B 再就業?
- (1) 10 日
- (2) 15 日
- (3) 20 日
- (4) 30 日
官方答案
(1) 10 日
解析
依《就業服務法》第11條第1項規定:雇主因歇業、轉讓或虧損等事由資遣勞工時,應於資遣生效日10日前,將被資遣勞工姓名、性別、年齡、住址、電話、擔任工作、資遣事由及需否就業輔導等事項列冊,通報當地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此為強制規定,旨在讓公立就服機構提前介入協助轉職。選項2(15日)、3(20日)、4(30日)均非法定期限。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