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01年 第2梯次 就業服務乙級 學科

第67題

依就業服務法第5 條規定,下列何者非屬禁止就業歧視的事由?

題目

依就業服務法第5 條規定,下列何者非屬禁止就業歧視的事由?

  1. (1) 思想
  2. (2) 黨派
  3. (3) 階級
  4. (4) 以往的犯罪紀錄

官方答案

(4) 以往的犯罪紀錄

解析

依《就業服務法》第5條,禁止就業歧視事由包括:國籍、種族、階級、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工會會員身分等。「以往的犯罪紀錄」不在法定禁止歧視事由列表中,雇主得依職務需求審酌前科紀錄。選項1思想、2黨派、3階級均為法定禁止歧視事由。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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