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01年 第3梯次 就業服務乙級 學科
第53題
下列哪一類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 條第1 項第8 款至第10 款規定之工作,聘僱之雇主 仍應依就業服務法第55 條之規定繳納就業安定費?
題目
下列哪一類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 條第1 項第8 款至第10 款規定之工作,聘僱之雇主 仍應依就業服務法第55 條之規定繳納就業安定費?
- (1) 獲准居留之難民
- (2) 獲准在中華民國境內連續受聘僱從事工作,連續居留未滿5 年,品行端正且有住所者
- (3) 經獲准與其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直系血親共同生活者
- (4) 經取得永久居留者
官方答案
(2) 獲准在中華民國境內連續受聘僱從事工作,連續居留未滿5 年,品行端正且有住所者
解析
依就業服務法第55條第2項但書,獲准在台連續受聘僱從事工作,連續居留未滿5年、品行端正且有住所之外國人,其雇主仍應繳納就業安定費。其餘三類(難民、與直系血親共同生活者、永久居留者)均免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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