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01年 第3梯次 就業服務乙級 學科

第53題

下列哪一類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 條第1 項第8 款至第10 款規定之工作,聘僱之雇主 仍應依就業服務法第55 條之規定繳納就業安定費?

題目

下列哪一類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 條第1 項第8 款至第10 款規定之工作,聘僱之雇主 仍應依就業服務法第55 條之規定繳納就業安定費?

  1. (1) 獲准居留之難民
  2. (2) 獲准在中華民國境內連續受聘僱從事工作,連續居留未滿5 年,品行端正且有住所者
  3. (3) 經獲准與其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直系血親共同生活者
  4. (4) 經取得永久居留者

官方答案

(2) 獲准在中華民國境內連續受聘僱從事工作,連續居留未滿5 年,品行端正且有住所者

解析

依就業服務法第55條第2項但書,獲准在台連續受聘僱從事工作,連續居留未滿5年、品行端正且有住所之外國人,其雇主仍應繳納就業安定費。其餘三類(難民、與直系血親共同生活者、永久居留者)均免繳。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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