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01年 第3梯次 就業服務乙級 學科

第6題

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 條第1 項第5 款之運動教練工作,下列何者非屬具備聘僱 資格之雇主?

題目

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 條第1 項第5 款之運動教練工作,下列何者非屬具備聘僱 資格之雇主?

  1. (1) 學校
  2. (2) 政府機關
  3. (3) 從事體育經紀業務之私人
  4. (4) 公益體育團體

官方答案

(3) 從事體育經紀業務之私人

解析

依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5款規範之「運動教練」工作,具聘僱資格之雇主限於特定主體。參照就業服務法及其施行細則,得聘僱外國人擔任運動教練者包含學校、政府機關、職業或業餘運動隊、公益體育團體等具公益性或公共性質之單位。選項1學校、2政府機關、4公益體育團體均屬具聘僱資格之雇主;選項3「從事體育經紀業務之私人」屬營利導向之個人或民間業者,非法定得聘僱外國運動教練之主體,故非屬具備聘僱資格之雇主。本題問「非屬」者,答案為3。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官方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