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01年 第4梯次 就業服務乙級 學科
第43題
依勞動基準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不正確?
題目
依勞動基準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不正確?
- (1) 15 歲以上未滿16 歲之受僱從事工作者,為童工
- (2) 雇主不得僱用未滿15 歲之人從事工作,但國民中學畢業或經主管機關認定其工作性質及環境無礙其身心健康者,不在此限
- (3) 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得使妊娠或哺乳期間之女工於午後10 時至翌晨6 時之時間內工作
- (4) 女工因健康或其他正當理由,不能於午後10 時至翌晨6 時之時間內工作者,雇主不得強制其工作
官方答案
(3) 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得使妊娠或哺乳期間之女工於午後10 時至翌晨6 時之時間內工作
解析
勞動基準法第49條規定:妊娠或哺乳期間之女工,雇主不得使其於午後10時至翌晨6時工作,且不得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而例外(第1項但書僅容許因不可抗力延長工時,不含夜間工作例外)。選項3稱「得使...工作」錯誤。選項1正確:15歲以上未滿16歲受僱從事工作者為童工(法第44條)。選項2正確:雇主不得僱用未滿15歲人,惟國中畢業或經主管機關認定無礙身心健康者不在此限(法第45條)。選項4正確:女工因健康或正當理由不能夜間工作者,雇主不得強制(法第49條第2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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