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02年 第1梯次 就業服務乙級 學科

第39題

勞工保險領取保險給付之請求權,自得請領之日起,最長幾年不行使即消滅?

題目

勞工保險領取保險給付之請求權,自得請領之日起,最長幾年不行使即消滅?

  1. (1) 1 年
  2. (2) 2 年
  3. (3) 3 年
  4. (4) 5 年

官方答案

(4) 5 年

解析

依《勞工保險條例》第30條規定:「領取保險給付之請求權,自得請領之日起,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此為消滅時效之特別規定,目的在督促勞工及受益人於法定期間內行使權利,避免給付請求權長期懸宕,亦利保險人財務與行政之安定。需注意,五年時效自「得請領之日」起算,而非自事故發生或投保日起算。選項1(1年)、2(2年)、3(3年)均非本條期間,常見於其他給付或民法短期時效,不適用於勞保給付請求權。故正確答案為5年。考生須正確記憶條號與年限。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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