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02年 第1梯次 就業服務乙級 學科

第59題

雇主應於所聘僱之外籍看護工入國工作滿6 個月、18 個月及第幾個月之日前後30 日內,安 排其至指定醫院接受定期健康檢查?

題目

雇主應於所聘僱之外籍看護工入國工作滿6 個月、18 個月及第幾個月之日前後30 日內,安 排其至指定醫院接受定期健康檢查?

  1. (1) 24 個月
  2. (2) 30 個月
  3. (3) 32 個月
  4. (4) 36 個月

官方答案

(2) 30 個月

解析

依《就業服務法》第53條第2項及《外籍看護工健康檢查辦法》第3條,雇主應於外籍看護工入國工作滿6、18、30個月之日前後30日內安排定期健康檢查。第3項另規定每24個月應接受定期健檢,但題目詢問第幾個月(第三次)為30個月。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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