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02年 第1梯次 就業服務乙級 學科

第77題

依就業保險法第29 條規定,繼續請領失業給付者,應於前次領取失業給付期間末日之翌日起 幾年內,每個月親自前往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失業再認定?

題目

依就業保險法第29 條規定,繼續請領失業給付者,應於前次領取失業給付期間末日之翌日起 幾年內,每個月親自前往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失業再認定?

  1. (1) 4 年
  2. (2) 3 年
  3. (3) 2 年
  4. (4) 1 年

官方答案

(3) 2 年

解析

依就業保險法第29條規定,繼續請領失業給付者,應於前次領取失業給付期間末日之翌日起2年內,每個月親自前往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失業再認定,並提供至少2次求職紀錄,以證明仍處於失業狀態且積極尋職。逾期未辦理再認定者,依規定不予給付或停止給付。此機制在避免請領人消極不尋職。1年、3年、4年均與法定的2年不符。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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