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02年 第2梯次 就業服務乙級 學科

第72題

雇主聘僱外籍幫傭未依規定繳納就業安定費,自寬限期滿之翌日起至完納前1 日止,每逾1 日加徵其未繳就業安定費百分之幾滯納金,至未繳就業安定費之30 % 為限?

題目

雇主聘僱外籍幫傭未依規定繳納就業安定費,自寬限期滿之翌日起至完納前1 日止,每逾1 日加徵其未繳就業安定費百分之幾滯納金,至未繳就業安定費之30 % 為限?

  1. (1) 0 . 3 %
  2. (2) 0 . 5 %
  3. (3) 1 %
  4. (4) 2 %

官方答案

(1) 0 . 3 %

解析

依就業服務法第55條規定,雇主聘僱外籍家庭幫傭、看護工等外國人從事家庭類工作,應按月繳納就業安定費;未依期限繳納者,自寬限期滿的翌日起至完納前1日止,每逾1日加徵未繳金額0.3%的滯納金,滯納金總額以未繳就業安定費的30%為上限。以未繳2萬元為例,逾期1日加徵60元,最多加徵6,000元。0.5%、1%、2%都高於法定費率0.3%,會使滯納金過早觸及上限。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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