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02年 第2梯次 就業服務乙級 學科
第80題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6 條至第28 條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 起,至遲幾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題目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6 條至第28 條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 起,至遲幾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 (1) 1 年
- (2) 2 年
- (3) 5 年
- (4) 7 年
官方答案
(2) 2 年
解析
性別平等工作法(原性別工作平等法)就本法所定之損害賠償請求權明定短期消滅時效: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另自性別歧視情事發生時起逾10年者,亦同。此規定使權利人及早主張權利,避免證據滅失。1年過短,不符本條設計;5年、7年則與2年之法定時效期間不同。考生應區分「知有損害起算」與「事發起算」兩條併行時點。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