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02年 第3梯次 就業服務乙級 學科

第41題

依勞工保險條例規定,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發生傷病事故,於保險效力停止後最長多久 期間內,得請領同一傷病及其引起疾病之傷病給付、失能給付、死亡給付或職業災害醫療…

題目

依勞工保險條例規定,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發生傷病事故,於保險效力停止後最長多久 期間內,得請領同一傷病及其引起疾病之傷病給付、失能給付、死亡給付或職業災害醫療給 付?

  1. (1) 6 個月
  2. (2) 1 年
  3. (3) 2 年
  4. (4) 3 年

官方答案

(2) 1 年

解析

依勞工保險條例規定,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發生傷病事故,於保險效力停止後1年內,仍得請領同一傷病及其引起疾病之傷病給付、失能給付、死亡給付或職業災害醫療給付。此項設計在保障被保險人離職退保後,因同一傷病持續治療或病情惡化時仍有的給付權益,避免保障立即中斷。6個月短於法定的1年;2年、3年則均超過條例所定的1年期間,故正確者為1年。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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