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02年 第3梯次 就業服務乙級 學科

第61題

依勞資爭議處理法規定,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指派調解人進行調解者,調解人應於開 始進行調解至遲幾日內作出調解方案?

題目

依勞資爭議處理法規定,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指派調解人進行調解者,調解人應於開 始進行調解至遲幾日內作出調解方案?

  1. (1) 5 日
  2. (2) 10 日
  3. (3) 15 日
  4. (4) 20 日

官方答案

(2) 10 日

解析

依勞資爭議處理法規定,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指派調解人進行調解時,調解人應自開始進行調解之日起,至遲10日內作出調解方案,以避免爭議久懸不決、影響勞資雙方權益與事業經營。選項1的5日過短,15日與20日則超過法定限期,均不符規定。作答時應注意本題問的是「調解人」自行調解的期限,與調解委員會的處理期間不同,兩者不可混用。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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