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02年 第3梯次 就業服務乙級 學科
第61題
依勞資爭議處理法規定,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指派調解人進行調解者,調解人應於開 始進行調解至遲幾日內作出調解方案?
題目
依勞資爭議處理法規定,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指派調解人進行調解者,調解人應於開 始進行調解至遲幾日內作出調解方案?
- (1) 5 日
- (2) 10 日
- (3) 15 日
- (4) 20 日
官方答案
(2) 10 日
解析
依勞資爭議處理法規定,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指派調解人進行調解時,調解人應自開始進行調解之日起,至遲10日內作出調解方案,以避免爭議久懸不決、影響勞資雙方權益與事業經營。選項1的5日過短,15日與20日則超過法定限期,均不符規定。作答時應注意本題問的是「調解人」自行調解的期限,與調解委員會的處理期間不同,兩者不可混用。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