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02年 第3梯次 就業服務乙級 學科

第64題

依勞資爭議處理法規定,經法院核定之裁決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當事人於法院核定之 裁決決定書送達後至遲幾日內,得向原核定法院提起宣告裁決無效或撤銷裁決之訴?

題目

依勞資爭議處理法規定,經法院核定之裁決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當事人於法院核定之 裁決決定書送達後至遲幾日內,得向原核定法院提起宣告裁決無效或撤銷裁決之訴?

  1. (1) 10 日
  2. (2) 20 日
  3. (3) 30 日
  4. (4) 40 日

官方答案

(3) 30 日

解析

依勞資爭議處理法規定,經法院核定之裁決如有無效或得撤銷的原因,當事人應於法院核定的裁決決定書送達後30日內,向原核定法院提起宣告裁決無效或撤銷裁決之訴。此期間屬法定不變期間,逾期即喪失救濟機會,故選項3正確。選項1的10日、2的20日與4的40日皆與規定不符。作答時可與前述調解10日期限對照記憶:調解方案10日、裁決救濟30日,避免混淆。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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