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03年 第1梯次 就業服務乙級 學科
第14題
依勞資爭議處理法規定,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指派調解人進行調解者,調解人應調查 事實, 並於指派之日起幾日內開始進行調解?
題目
依勞資爭議處理法規定,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指派調解人進行調解者,調解人應調查 事實, 並於指派之日起幾日內開始進行調解?
- (1) 7 日
- (2) 14 日
- (3) 21 日
- (4) 28 日
官方答案
(1) 7 日
解析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21條規定,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指派調解人進行調解者,調解人應調查事實,並應於指派之日起七日內開始進行調解,以迅速化解爭議、維護勞資雙方權益。其餘選項之14日、21日、28日均非本法所定開始調解之期限,故答案為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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