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03年 第1梯次 就業服務乙級 學科

第47題

依勞動基準法規定,定期契約屆滿後或不定期契約因故停止履行後,未滿幾個月而訂定新約 或繼續履行原約時,勞工前後工作年資應合併計算?

題目

依勞動基準法規定,定期契約屆滿後或不定期契約因故停止履行後,未滿幾個月而訂定新約 或繼續履行原約時,勞工前後工作年資應合併計算?

  1. (1) 3 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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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答案

(1) 3 個月

解析

勞動基準法第10條規定,定期契約屆滿後,或是不定期契約因故停止履行後,未滿3個月而訂定新約或繼續履行原約時,勞工前後工作年資應合併計算。立法目的是避免雇主藉由短期中斷契約,規避年資與相關權益。因此本題所問的期間為3個月;4個月、5個月、6個月均超過法定門檻,不符條文規定。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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