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03年 第2梯次 就業服務乙級 學科

第24題

就業服務專業人員經依就業服務法第71 條規定廢止證書者,自廢止之日起至少幾年內不得再 行申請核發證書?

題目

就業服務專業人員經依就業服務法第71 條規定廢止證書者,自廢止之日起至少幾年內不得再 行申請核發證書?

  1. (1) 1 年
  2. (2) 2 年
  3. (3) 3 年
  4. (4) 4 年

官方答案

(2) 2 年

解析

就業服務法第71條規範就業服務專業人員違反法定義務時,主管機關得予停止執行業務或廢止其證書之處分。為維護就業服務品質與專業倫理,經廢止證書者,自廢止之日起2年內不得再申請核發證書,期滿後始得重新申請。此一停權期間設計,一方面懲戒違規行為,一方面保留專業人員反省改正後重返職場的機會。1年過短、3年及4年過長,均與法定2年不符。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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