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03年 第3梯次 就業服務乙級 術科

第1題

一、請依 103 年 1 月 15 日修正公布之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回答下列問題: (一)雇主應為哪些適用勞動基準法之人員,負擔提繳不得低於該等勞工每月工資 6…

題目

一、請依 103 年 1 月 15 日修正公布之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回答下列問題: (一)雇主應為哪些適用勞動基準法之人員,負擔提繳不得低於該等勞工每月工資 6% 之退休金?(6 分) (二)另雇主得為哪些人員,於每月工資 6% 範圍內提繳退休金?(4 分)

參考解答

  • (一)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7 條第 1 項,雇主應為下列適用勞動基準法之人員提繳:1. 本國籍勞工。2. 與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而在臺灣地區工作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3. 前款人員與其配偶離婚或配偶死亡,而依法規規定得在臺灣地區繼續居留工作者。
  • (二)依同條第 2 項,得自願提繳之人員:1. 實際從事勞動之雇主。2. 自營作業者。3. 受委任工作者。4. 不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勞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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