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03年 第3梯次 就業服務乙級 學科

第12題

外籍家庭看護工於雇主處所發生行蹤不明之情事,雇主依規定通知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 關至少幾個月且未查獲者,始得申請遞補?

題目

外籍家庭看護工於雇主處所發生行蹤不明之情事,雇主依規定通知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 關至少幾個月且未查獲者,始得申請遞補?

  1. (1) 3 個月
  2. (2) 4 個月
  3. (3) 5 個月
  4. (4) 6 個月

官方答案

(1) 3 個月

解析

依就業服務法第58條規定,外國人於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內發生行蹤不明時,雇主應立即通知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自通報日起滿3個月仍未查獲者,才可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遞補。家庭看護工也適用相同的通報與等待期間。4個月、5個月、6個月都比法定的3個月長,會讓雇主誤以為須等待更久,因而延誤遞補申請的時機。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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