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03年 第3梯次 就業服務乙級 學科

第56題

依據就業服務法第 33 條規定,雇主資遣員工時,其資遣係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之 情事所致者,應自被資遣員工離職之日起至遲幾日內辦理通報工作?

題目

依據就業服務法第 33 條規定,雇主資遣員工時,其資遣係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之 情事所致者,應自被資遣員工離職之日起至遲幾日內辦理通報工作?

  1. (1) 1 日
  2. (2) 2 日
  3. (3) 3 日
  4. (4) 4 日

官方答案

(3) 3 日

解析

依就業服務法第33條第1項規定,雇主資遣員工時,原則上應於員工離職10日前列冊通報當地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但資遣係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情事所致者,因屬突發且不可歸責於雇主,得縮短為自被資遣員工離職之日起3日內辦理通報。1日、2日過短,4日則已逾期。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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