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04年 第1梯次 就業服務乙級 術科
第4題
四、依照就業服務法第 5 條規定,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不得有的歧視之項目,除了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容貌、五官…
題目
四、依照就業服務法第 5 條規定,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不得有的歧視之項目,除了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容貌、五官、婚姻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外,尚還有哪些項目?(10 分,每項 2 分)
參考解答
- 尚包括下列 5 項:1. 出生地。2. 性別。3. 性傾向。4. 年齡。5. 身心障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