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甲公司僱有員工 300 人,其女性員工乙育有 3 歲及未滿 1 歲之子女。依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甲公司應提供哪些設施、措施?(10 分)
參考解答
- (一)哺(集)乳室:僱用受僱者 100 人以上之雇主,應設置哺(集)乳室。
- (二)托兒設施或適當之托兒措施:同為 100 人以上雇主之法定義務,並得向主管機關申請經費補助。
- (三)哺乳時間:子女未滿 1 歲須親自哺(集)乳者,除休息時間外,每日另給 60 分鐘哺(集)乳時間,視為工作時間。
- (四)工時調整:為撫育未滿 3 歲子女,得請求每天減少工作時間 1 小時(不支薪)或調整工作時間。
- (五)育嬰留職停薪:任職滿 6 個月,於每一子女滿 3 歲前得申請,期間最長 2 年;並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規範。
二、A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接受 B 雇主委任辦理聘僱外籍看護工,入國後經 B 雇主指派該看護工從事果樹種植等農業工作,經地方主管機關查獲。請依就業服務法規定回答下列問題:
(一)B 雇主違反就業服務法第 57 條第 3 款,指派外籍看護工從事許可以外之工作,應處罰金額為何?(2 分)
(二)B 雇主經當地主管機關限期改善而未改善,經勞動部廢止聘僱外國人之許可,其於多久時間內再申請外籍看護工將不予許可?(2 分)
(三)A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如未善盡委任事務,致 B 雇主違反就業服務法上開規定,應處 A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罰鍰金額為何?(2 分)
(四)A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如以不實資料提供 B 雇主申請聘僱外籍看護工,應處罰金額及停業之期間為何?(4 分)
參考解答
- (一)違反第 57 條第 3 款(指派從事許可以外之工作),依第 68 條第 1 項處新臺幣 3 萬元以上 15 萬元以下罰鍰。
- (二)依第 72 條第 3 款廢止其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其情事以申請日前 2 年內發生者為限,故 2 年內再申請外籍看護工將不予許可。
- (三)A 機構未善盡受任事務,違反第 40 條第 1 項第 15 款,依第 67 條處新臺幣 6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罰鍰。
- (四)A 機構提供不實資料,違反第 40 條第 1 項第 8 款,依第 65 條處新臺幣 30 萬元以上 150 萬元以下罰鍰;並依第 69 條第 1 款處 1 年以下停業處分。
三、依照就業服務法相關規定,甲雇主聘僱引進 178 名外國人入國從事製造業工作,請回答下列問題:
(一)甲雇主應設置生活照顧服務員幾人?(2 分)
(二)生活照顧服務員應具備之條件有哪三種規定?(6 分)
(三)其聘僱 178 名外國人中,依規定配置應至少具有雙語能力者幾人?(2 分)
參考解答
- (一)應設置生活照顧服務人員 3 人(聘僱人數 100 人以上者至少 3 人,每增加 100 人再增置 1 人)。
- (二)生活照顧服務人員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1. 取得就業服務專業人員證書。2. 從事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工作 2 年以上經驗。3. 大專校院畢業,並具 1 年以上工作經驗。
- (三)應配置具有雙語能力者 2 人(聘僱人數 100 人以上未滿 200 人者,至少配置 2 人)。
第4題
四、依照就業服務法第 5 條規定,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不得有的歧視之項目,除了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容貌、五官、婚姻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外,尚還有哪些項目?(10 分,每項 2 分)
參考解答
- 尚包括下列 5 項:1. 出生地。2. 性別。3. 性傾向。4. 年齡。5. 身心障礙。
五、依照就業保險促進就業辦法規定,補助之異地交通補助金及租屋費用,請依與日常居住處所距離三十公里以上未滿五十公里、五十公里以上未滿七十公里及七十公里以上等三種情形,分別敘明每月異地交通補助金額(6 分,每項 2 分)?另租屋費用請敘明依租金總額補助之比率及每月最高補助金額上限(4 分,每項 2 分)?
參考解答
- (一)異地交通補助金:距離 30 公里以上未滿 50 公里者,每月新臺幣 1,000 元。
- (二)距離 50 公里以上未滿 70 公里者,每月新臺幣 2,000 元。
- (三)距離 70 公里以上者,每月新臺幣 3,000 元。
- (四)租屋補助金:按租賃契約租金總額 60% 核實發給,每月最高新臺幣 5,000 元。
六、小智為某一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之就業服務人員,為積極主動有效的提供求才雇主與求職者,有關轄區的行職業發展現況與未來情形資料,依據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所編訂的「職業分析手冊」,有關職業分析的流程有 7 個先後步驟,包括:擬定職業分析計畫、擬定機構調查計畫、進行機構調查、整理職業資料、進行職業分析、選定擬分析之職業、評定分析所得資料等步驟。請回答下列問題:
(一)請寫出上述 7 個步驟之先後順序。(7 分)
(二)另依據上述分析資料,請列舉 3 種可運用在專業的就業促進或建構勞資雙贏的服務工作用途。(3 分)
參考解答
- (一)7 個步驟之先後順序:1. 擬定職業分析計畫。2. 擬定機構調查計畫。3. 進行機構調查。4. 選定擬分析之職業。5. 進行職業分析。6. 整理職業資料。7. 評定分析所得資料。
- (二)可運用之 3 種用途:1. 提供求職者職業資訊與就業諮詢,協助其選擇適性職業。2. 編製職業簡介、職業分類與就業市場資訊,供求才求職媒合使用。3. 作為職業訓練課程規劃、職務再設計及企業人力資源規劃之依據。
七、依據行政院主計總處人力資源調查統計結果顯示,中華民國 103 年年平均 15 歲以上民間人口 19,705 千人,勞動力人數 11,535 千人,就業人數為 11,079 千人,失業人數為 457 千人,非勞動力 8,170 千人,想工作而未找工作者 144 千人,請回答下列問題:
(一)103 年年平均勞動力參與率、失業率、廣義失業率分別是多少(均計算至小數點第二位)?(6 分)
(二)另依據上述調查統計,所稱之「受失業波及人口」,是指依據該調查之失業者的哪些項目推估而得到的數據?(4 分)
參考解答
- (一)1. 勞動力參與率=11,535÷19,705×100%=58.54%。2. 失業率=457÷11,535×100%=3.96%。3. 廣義失業率=(457+144)÷11,535×100%=5.21%。
- (二)受失業波及人口係依失業者之「年齡」及「婚姻狀況」等項目,推估其需扶養之眷屬人數,再加計失業者本人而得。
八、某甲興趣測驗的何倫碼(Holland Code)結果為 RI(R:務實型或實用型;I:研究型),若以人境契合性作為協助方式,請於下表十個職業中,推薦五個較契合其何倫碼之職業給某甲。作答時,請依「職業編號」回答。(10 分)
職業編號 職業名稱 職業簡介
1 遙測科學家與技師 應用遙測原理和方法分析資料與解決問題,如自然資源管理、都會規劃以及國土安全之領域。
2 調查研究員 設計或執行調查,可監督執行面訪或電訪的訪問員,並呈現調查結果給顧客。
3 審計師 檢查並分析會計記錄,以確認公司財務現況並編製有關營運流程的財務報表。
4 汽車工程師 借助電腦科技,開發或修正汽車設計,包含汽車結構構件、引擎、傳動器等。
5 旅遊領隊 為個體旅行者或旅行團組織、安排長途旅行或探險活動。
6 單車/腳踏車/自行車修理匠 腳踏車之修理和服務。
7 電話推銷員 透過電話以銷售商品或服務。
8 收銀員 在商業機關(不含銀行機關)中收取與支付現金,通常會使用條碼掃瞄機、收銀機等設備。
9 汽車維修技匠 修理汽車、卡車、巴士和其他車輛,專長於車輛之機械維修,或專精於維修傳動系統。
10 裝潢木作師傅 用手工具或電動工具,以原木、夾板和牆板等建材建造、架設、安裝及修補建物之結構與裝潢。
參考解答
- 推薦職業編號:1(遙測科學家與技師,IRE)、2(調查研究員,I)、4(汽車工程師,RI)、6(單車/自行車修理匠,R)、9(汽車維修技匠,R)。上開職業之何倫碼均以 R(務實型)、I(研究型)為主軸,與某甲 RI 之特質最為契合。
九、依就業服務法第 5 條第 2 項第 2 款,雇主招募或僱用員工,不得違反求職人或員工之意思,要求提供非屬就業所需之隱私資料。而依就業服務法施行細則第 1-1 條規定,智力測驗與心理測驗屬隱私資料之範疇。因此,雇主招募或僱用員工時,除非是「就業所需」之心理測驗(含智力測驗),否則雇主不得要求求職人或員工填寫心理測驗。以工業與組織心理學的觀點而言,所謂心理測驗是「就業所需」或「非就業所需」,端視該測驗是否具有恰當的效度檢驗(validation),請問:檢驗是否「就業所需」時,常使用哪幾種效度檢驗方式?(10 分)
參考解答
- 常用之效度檢驗方式:1. 內容效度(content validity):測驗題目是否涵蓋職務所需之知識、技能與行為。2. 效標關聯效度(criterion-related validity):含同時效度與預測效度,以測驗結果與工作績效等外在效標之相關程度判斷。3. 構念效度(construct validity):測驗是否確實測得所欲測量之心理構念。4. 專家效度:由具該職務專業之專家審查測驗內容之適切性。5. 表面效度:受測者主觀上認為題目與工作相關之程度,可提升受測意願。
十、就業服務人員要協助求職者在需求與社會資源之間取得平衡關係,首先必須評估求職者與環境間的互動關係是否達到一種連續狀況。而需求與資源要達到持續有效的連續關係必須具備哪四項特質?(10 分)
參考解答
- 需求與資源持續有效之連續關係應具備四項特質:1. 可得性(可用性):資源確實存在且可取得。2. 可近性:資源在時間、空間、資訊與程序上易於接近使用。3. 充足性:資源數量與品質足以滿足需求。4. 可接受性:資源之提供方式與內容為求職者所能認同與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