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04年 第1梯次 就業服務乙級 術科

第9題

九、依就業服務法第 5 條第 2 項第 2 款,雇主招募或僱用員工,不得違反求職人或員工之意思,要求提供非屬就業所需之隱私資料。而依就業服務法施行細則第 1-1…

題目

九、依就業服務法第 5 條第 2 項第 2 款,雇主招募或僱用員工,不得違反求職人或員工之意思,要求提供非屬就業所需之隱私資料。而依就業服務法施行細則第 1-1 條規定,智力測驗與心理測驗屬隱私資料之範疇。因此,雇主招募或僱用員工時,除非是「就業所需」之心理測驗(含智力測驗),否則雇主不得要求求職人或員工填寫心理測驗。以工業與組織心理學的觀點而言,所謂心理測驗是「就業所需」或「非就業所需」,端視該測驗是否具有恰當的效度檢驗(validation),請問:檢驗是否「就業所需」時,常使用哪幾種效度檢驗方式?(10 分)

參考解答

  • 常用之效度檢驗方式:1. 內容效度(content validity):測驗題目是否涵蓋職務所需之知識、技能與行為。2. 效標關聯效度(criterion-related validity):含同時效度與預測效度,以測驗結果與工作績效等外在效標之相關程度判斷。3. 構念效度(construct validity):測驗是否確實測得所欲測量之心理構念。4. 專家效度:由具該職務專業之專家審查測驗內容之適切性。5. 表面效度:受測者主觀上認為題目與工作相關之程度,可提升受測意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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