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04年 第1梯次 就業服務乙級 學科
第32題
非以入國工作為主要目的之國際書面協定,其內容載有同意外國人工作、人數、居( 停) 留期 間等者,外國人據以辦理之入國簽證,視為工作許可,許可期限最長多久?
題目
非以入國工作為主要目的之國際書面協定,其內容載有同意外國人工作、人數、居( 停) 留期 間等者,外國人據以辦理之入國簽證,視為工作許可,許可期限最長多久?
- (1) 6 個月
- (2) 1 年
- (3) 2 年
- (4) 3 年
官方答案
(2) 1 年
解析
依就業服務法規定,非以入國工作為主要目的之國際書面協定,其內容載有同意外國人工作、人數、居(停)留期間等事項者,外國人據以辦理之入國簽證視為工作許可,該視為工作許可之期間最長為1年。此設計在於配合協定之短期交流性質,避免以簽證規避正式聘僱許可程序。6個月短於法定上限,2年與3年則均超過1年之限制。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