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04年 第2梯次 就業服務乙級 術科

第9題

九、就業服務法第 5 條第 2 項第 2 款指出,雇主招募或僱用員工,不得違反求職人或員工之意思,要求提供非屬就業所需之隱私資料。而依就業服務法施行細則第 1-…

題目

九、就業服務法第 5 條第 2 項第 2 款指出,雇主招募或僱用員工,不得違反求職人或員工之意思,要求提供非屬就業所需之隱私資料。而依就業服務法施行細則第 1-1 條規定,心理測驗屬隱私資料之範疇。因此,雇主招募或僱用員工時,除非是「就業所需」之心理測驗,否則雇主不得要求求職人或員工填答心理測驗。請問:以效標關連效度(criterion-related validity)的角度而言,什麼情況是「就業所需」測驗?請您以效標關連效度來說明何謂「就業所需」測驗。(10 分)

參考解答

  • 以效標關連效度而言,測驗若能用來預測或反映與職務直接相關的工作表現,即屬「就業所需」:
  • 1. 須先確立與職務有關之效標,例如工作績效評等、產量或業績、訓練成績、離職率、主管評分等。2. 測驗分數與該等效標間須具統計上顯著之相關,且相關係數足以支持其預測力。3. 效標關連效度可為同時效度(測驗分數與現職員工當下工作表現之相關)或預測效度(測驗分數與日後工作表現之相關)。4. 測驗所測得之特質須與職務所需之知識、技能或能力有關,且不得作為與工作無關之篩選依據。
  • 故測驗若能證明與職務績效具顯著關連,方屬「就業所需」;未能證明者,即屬非就業所需之隱私資料,雇主不得要求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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