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04年 第2梯次 就業服務乙級 學科

第27題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就業服務業務,未善盡受任事務,致雇主違反本法或依本法所發布之 命令,應處罰鍰新臺幣多少元?

題目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就業服務業務,未善盡受任事務,致雇主違反本法或依本法所發布之 命令,應處罰鍰新臺幣多少元?

  1. (1) 3 萬至15 萬元
  2. (2) 6 萬至30 萬元
  3. (3) 15 萬至75 萬元
  4. (4) 30 萬至150 萬元

官方答案

(2) 6 萬至30 萬元

解析

就業服務法第40條第1款規定,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業務時,不得有「未善盡受任事務,致雇主違反本法或依本法所發布之命令」之情事。同法第65條第1項明定違反該款者,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選項2之6萬至30萬元與法條相符;選項1、3、4之數額區間均非該違規行為之法定罰鍰範圍。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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