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04年 第2梯次 就業服務乙級 學科
第56題
就業服務人員為協助生活扶助戶中有工作能力者就業時,不應有的思維為何?
題目
就業服務人員為協助生活扶助戶中有工作能力者就業時,不應有的思維為何?
- (1) 協助參加就業研習活動,導正職業價值觀
- (2) 推介就業時應以不影響喪失低收入戶資格而推介工作機會
- (3) 與職業訓練單位結合,協助學習一技之長
- (4) 與縣市政府之社政單位結合協助脫貧
官方答案
(2) 推介就業時應以不影響喪失低收入戶資格而推介工作機會
解析
協助生活扶助戶就業應以脫貧、提升經濟自主為核心,推介工作不應以「不影響喪失低收入戶資格」為考量,此思維會限制個案追求較高薪資或穩定工作的機會,違背就業服務促進獨立自主的宗旨。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