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04年 第3梯次 就業服務乙級 學科

第74題

雇主依勞動基準法規定終止勞動契約,應發給勞工資遣費,每滿1 年發給相當於1 個月平均 工資之資遣費。工作未滿1 年者,如何計給?

題目

雇主依勞動基準法規定終止勞動契約,應發給勞工資遣費,每滿1 年發給相當於1 個月平均 工資之資遣費。工作未滿1 年者,如何計給?

  1. (1) 以比例計給
  2. (2) 不予計給
  3. (3) 以半年計給
  4. (4) 以1 年計給

官方答案

(1) 以比例計給

解析

《勞動基準法》第17條規定:資遣費每滿1年給1個月平均工資,「未滿1年者,以比例計給」;未滿1個月者以1個月計。此為保障短期勞工權益,避免因年資門檻喪失資遣保障。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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