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04年 第3梯次 就業服務乙級 學科
第74題
雇主依勞動基準法規定終止勞動契約,應發給勞工資遣費,每滿1 年發給相當於1 個月平均 工資之資遣費。工作未滿1 年者,如何計給?
題目
雇主依勞動基準法規定終止勞動契約,應發給勞工資遣費,每滿1 年發給相當於1 個月平均 工資之資遣費。工作未滿1 年者,如何計給?
- (1) 以比例計給
- (2) 不予計給
- (3) 以半年計給
- (4) 以1 年計給
官方答案
(1) 以比例計給
解析
《勞動基準法》第17條規定:資遣費每滿1年給1個月平均工資,「未滿1年者,以比例計給」;未滿1個月者以1個月計。此為保障短期勞工權益,避免因年資門檻喪失資遣保障。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