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05年 第1梯次 就業服務乙級 學科

第65題

就業保險法所定領有社政主管機關核發身障證明之失業給付申請人,其所領取之失業給付最 長可發給幾個月?

題目

就業保險法所定領有社政主管機關核發身障證明之失業給付申請人,其所領取之失業給付最 長可發給幾個月?

  1. (1) 3 個月
  2. (2) 5 個月
  3. (3) 7 個月
  4. (4) 9 個月

官方答案

(4) 9 個月

解析

依就業保險法規定,失業給付的給付期間原則上最長為6個月;但申請人若領有社政主管機關核發的身心障礙證明,考量其再就業較為困難,給付期間得延長為最長9個月。題目所述為領有身心障礙證明的失業給付申請人,因此最長可發給9個月。3個月、5個月、7個月都短於法定的一般給付上限6個月,或不符合延長後的規定,故本題答案為9個月。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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