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05年 第2梯次 就業服務乙級 術科

第5題

五、 依就業服務法第 55 條規定,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第 46 條第 1 項第 8 款至第 10 款 規定之工作 , 應向中央主管機關設置之就業安定基金專戶繳納…

題目

五、 依就業服務法第 55 條規定,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第 46 條第 1 項第 8 款至第 10 款 規定之工作 , 應向中央主管機關設置之就業安定基金專戶繳納就業安定費 , 請回答 下列問題: (一) 請敘明雇主或被看護者須符合哪三種法律所定之身分,其聘僱外國人從事第46 條第 1 項第 9 款規定之家庭看護工作,免繳納就業安定費。 (6 分) (二) 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第 46 條第 1 項第 9 款規定之家庭看護工作 , 雇主或被看護 者非符合前項免繳身分者,每月應繳納就業安定費為新臺幣多少元?(2 分) (三) 受聘僱之外國人有哪二種情事,經雇主依規定通知而廢止聘僱許可者,雇主無 須再繳納就業安定費。 (2 分)

參考解答

  • 1.社會救助法規定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2.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領取生活補助費;3.依老人福利法領取中低收入生活津貼者
  • 二千元;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之工作應繳納就業安定費數額表;家庭看護工作;被看護者或雇主為依社會救助法所核定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免繳;被看護者或雇主為依老人福利法授權訂定之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發給辦法,領有老人生活津貼者;免繳;被看護者或雇主為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授權訂定之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發給辦法,屬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符合家庭總收入及財產標準領有生活補助者;免繳;被看護者或雇主非具以上身分;二千元(每日六十七元)
  • 1.連續曠職三日失去聯繫;2.聘僱關係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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