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05年 第2梯次 就業服務乙級 學科
第69題
依照就業服務法第33 條規定,雇主資遣員工時,應於員工離職至少幾日前,將被資遣員工之 姓名、性別、年齡、住址、電話、擔任工作、資遣事由及需否就業輔導等事項,列冊…
題目
依照就業服務法第33 條規定,雇主資遣員工時,應於員工離職至少幾日前,將被資遣員工之 姓名、性別、年齡、住址、電話、擔任工作、資遣事由及需否就業輔導等事項,列冊通報當 地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
- (1) 3 日
- (2) 5 日
- (3) 10 日
- (4) 15 日
官方答案
(3) 10 日
解析
依就業服務法第33條第1項規定,雇主資遣員工時,應於員工離職10日前,將被資遣員工的姓名、性別、年齡、住址、電話、擔任工作、資遣事由及需否就業輔導等事項列冊,通報當地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目的是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及早介入輔導與轉介,故至少應提前10日。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