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05年 第2梯次 就業服務乙級 學科

第69題

依照就業服務法第33 條規定,雇主資遣員工時,應於員工離職至少幾日前,將被資遣員工之 姓名、性別、年齡、住址、電話、擔任工作、資遣事由及需否就業輔導等事項,列冊…

題目

依照就業服務法第33 條規定,雇主資遣員工時,應於員工離職至少幾日前,將被資遣員工之 姓名、性別、年齡、住址、電話、擔任工作、資遣事由及需否就業輔導等事項,列冊通報當 地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

  1. (1) 3 日
  2. (2) 5 日
  3. (3) 10 日
  4. (4) 15 日

官方答案

(3) 10 日

解析

依就業服務法第33條第1項規定,雇主資遣員工時,應於員工離職10日前,將被資遣員工的姓名、性別、年齡、住址、電話、擔任工作、資遣事由及需否就業輔導等事項列冊,通報當地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目的是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及早介入輔導與轉介,故至少應提前10日。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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