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05年 第3梯次 就業服務乙級 學科
第3題
勞資爭議在調解期間,資方不得因該勞資爭議事件而歇業、停工、終止勞動契約或為其他不 利於勞工之行為,雇主或雇主團體違反前開規定應處罰鍰新臺幣多少元?
題目
勞資爭議在調解期間,資方不得因該勞資爭議事件而歇業、停工、終止勞動契約或為其他不 利於勞工之行為,雇主或雇主團體違反前開規定應處罰鍰新臺幣多少元?
- (1) 5 萬元以上15 萬元以下
- (2) 10 萬元以上30 萬元以下
- (3) 20 萬元以上60 萬元以下
- (4) 30 萬元以上90 萬元以下
官方答案
(3) 20 萬元以上60 萬元以下
解析
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8條規定,勞資爭議在調解、仲裁或裁決期間,資方不得因該勞資爭議事件而歇業、停工、終止勞動契約或為其他不利於勞工之行為,以維護勞工權益。同法第39條明定,雇主或雇主團體違反第8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題目所問之罰鍰金額即為二十萬至六十萬元,故答案為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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