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05年 第3梯次 就業服務乙級 學科
第53題
大仁看到自己心中理想的企業在徵才,因此決定前去應徵,面試時,雇主與他相談甚歡,當 場錄用大仁。大仁因此向主考官表明自己是同性戀者,沒想到雇主卻以大仁的性傾向為由…
題目
大仁看到自己心中理想的企業在徵才,因此決定前去應徵,面試時,雇主與他相談甚歡,當 場錄用大仁。大仁因此向主考官表明自己是同性戀者,沒想到雇主卻以大仁的性傾向為由, 取消錄用大仁的決定。請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1) 雇主是為大仁設想,避免大仁的性傾向影響同事
- (2) 雇主沒有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企業可以自由選擇求職者的性別
- (3) 雇主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歧視求職者的性傾向
- (4) 雇主提供面談機會,就已盡到就業服務法所強調的就業機會保障
官方答案
(3) 雇主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歧視求職者的性傾向
解析
性別工作平等法明文禁止雇主以性別或性傾向等因素對求職者為差別待遇。大仁在面試中已獲錄用,雇主卻因其表明同性戀身分而撤銷錄用,屬於直接以性傾向為由的就業歧視,已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求職者可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訴。企業的用人自由不得建立在就業歧視之上;提供面談機會只是招募流程的一環,並不代表已盡到就業機會保障的義務。以「替對方設想」或「同事可能受影響」為理由,都不能正當化歧視行為。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