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05年 第3梯次 就業服務乙級 學科
第55題
依勞資爭議處理法規定,當事人申請裁決,經裁決委員會開會通知,最低幾次無正當理由不 到場者,即視為撤回申請?
題目
依勞資爭議處理法規定,當事人申請裁決,經裁決委員會開會通知,最低幾次無正當理由不 到場者,即視為撤回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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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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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依勞資爭議處理法有關裁決程序的規定,裁決委員會開會時,當事人負有出席說明的義務;當事人經裁決委員會合法通知,卻無正當理由連續二次不到場者,即視為撤回裁決之申請,程序因而終結。此一設計在於避免當事人任意拖延,使爭議處理程序能有效率進行,同時也保障已出席一方的權益。因此最低次數為二次,僅一次未到場尚不構成視為撤回,三次或四次則與規定的門檻不符,也不符程序經濟的目的。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