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06年 第1梯次 就業服務乙級 學科

第19題

依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雇主於女性受僱者妊娠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 工作,給予產假多久?

題目

依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雇主於女性受僱者妊娠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 工作,給予產假多久?

  1. (1) 1 星期
  2. (2) 2 星期
  3. (3) 3 星期
  4. (4) 4 星期

官方答案

(1) 1 星期

解析

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5條規定,女性受僱者流產之產假按妊娠週數區分:妊娠未滿2個月流產者給予產假5日;妊娠2個月以上未滿3個月流產者給予產假1星期;妊娠3個月以上未滿5個月流產者給予產假2星期;妊娠5個月以上流產者給予產假4星期,分娩者給予產假8星期。本題情形為妊娠2個月以上未滿3個月流產,對應產假為1星期,故選項1正確;選項2、3、4為其他妊娠週數之產假。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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