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06年 第1梯次 就業服務乙級 學科
第29題
依勞動基準法規定,雇主使勞工於第36 條所定休息日工作,工作時間在2 小時以內者,其工 資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至少再加給多少?
題目
依勞動基準法規定,雇主使勞工於第36 條所定休息日工作,工作時間在2 小時以內者,其工 資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至少再加給多少?
- (1) 3 分之1 以上
- (2) 3 分之2 以上
- (3) 1 又3 分之1 以上
- (4) 1 又3 分之2 以上
官方答案
(3) 1 又3 分之1 以上
解析
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2項規定,雇主使勞工於第36條所定休息日工作,工作時間在2小時以內者,工資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1又1/3以上;超過2小時的部分,則另再加給1又2/3以上。以時薪200元為例,前2小時每小時至少200×(1+4/3)≒466.7元。1/3與2/3是平日延長工時(同條第1項)的加給成數,1又2/3則是休息日超過2小時部分的標準,故選3。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