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06年 第2梯次 就業服務乙級 學科

第31題

依據就業服務法規定,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看護工作,其本人或被看護者屬下列何種狀況, 不能據以免繳納就業安定費?

題目

依據就業服務法規定,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看護工作,其本人或被看護者屬下列何種狀況, 不能據以免繳納就業安定費?

  1. (1) 符合特定身心障礙重度等級持有證明
  2. (2) 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領取生活補助費
  3. (3) 依老人福利法領取中低收入生活津貼
  4. (4) 符合社會救助法規定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

官方答案

(1) 符合特定身心障礙重度等級持有證明

解析

依就業服務法第55條規定,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被看護者須符合特定身心障礙項目及等級、領取身心障礙生活補助費、老人中低收入生活津貼,或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等法定情形,始免繳就業安定費。僅持有身心障礙重度等級證明,若不符合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的特定項目及等級,仍不能免繳,故選項1為不能據以免繳者;其餘三項均屬法定免繳情形。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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