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06年 第3梯次 就業服務乙級 學科
第21題
下列何者應適用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
題目
下列何者應適用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
- (1) 自然人為單純個人活動目的,而將其個人照片或電話,於社群網站F A C E B O O K 分享予其他友人等利用行為
- (2) 與公司往來客戶資料庫之個人資料
- (3) 將家人或朋友的電話號碼抄寫整理成電話本或輸入至手機通訊錄
- (4) 自然人基於保障其自身或居家權益之個人或家庭活動目的,而公布大樓或宿舍監視錄影器中涉及個人資料畫面之行為
官方答案
(2) 與公司往來客戶資料庫之個人資料
解析
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51條規定,自然人在單純個人或家庭活動目的下,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不適用本法。選項1將個人照片電話於社群網站分享、選項3整理家人朋友電話本、選項4基於保障居家權益公布監視畫面,均屬個人或家庭活動目的之豁免情形,不適用個資法。選項2公司之客戶資料庫屬「非公務機關」基於特定目的為商業往來而蒐集處理利用之個人資料,依法應適用個資法,須踐行告知、取得同意、維護安全等義務。故答案為2。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