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07年 第1梯次 就業服務乙級 學科
第5題
依勞資爭議處理法規定,以調解委員會方式進行調解者,應通知勞資爭議雙方當事人於收 到通知之日起,至遲幾日內各自選定調解委員?
題目
依勞資爭議處理法規定,以調解委員會方式進行調解者,應通知勞資爭議雙方當事人於收 到通知之日起,至遲幾日內各自選定調解委員?
- (1) 4 日
- (2) 3 日
- (3) 1 日
- (4) 2 日
官方答案
(2) 3 日
解析
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15條規定,以調解委員會方式進行調解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通知勞資爭議雙方當事人,於收到通知之日起至遲3日內各自選定調解委員。此期間旨在促使雙方迅速組成調解委員會、避免程序拖延,故答案為3日(選項2)。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