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07年 第1梯次 就業服務乙級 學科

第66題

依勞資爭議處理法規定,下列何者不得擔任同一勞資爭議事件之仲裁委員?

題目

依勞資爭議處理法規定,下列何者不得擔任同一勞資爭議事件之仲裁委員?

  1. (1) 為爭議事件當事人八親等內之姻親
  2. (2) 為爭議事件當事人之前配偶
  3. (3) 工會為爭議事件之當事人者,其為會員、理事、監事或會務人員
  4. (4) 曾為該爭議事件之調解委員

官方答案

(2) 為爭議事件當事人之前配偶、(3) 工會為爭議事件之當事人者,其為會員、理事、監事或會務人員、(4) 曾為該爭議事件之調解委員

解析

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25條,仲裁委員應行迴避之事由包括:為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或配偶、前配偶;為當事人八親等內血親或五親等內姻親;曾為該爭議事件之調解委員、調解人或仲裁委員;工會為當事人者,其為會員、理事、監事或會務人員。故選項2(前配偶)、3(工會相關人員)、4(曾任調解委員)均正確。選項1稱「八親等內之姻親」錯誤,法規就姻親係以「五親等」為限,八親等姻親不在應迴避範圍,該選項敘述與法條不符。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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