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07年 第2梯次 就業服務乙級 學科
第63題
依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規定,下列哪些情形之外國人,其停留在臺期間在30 日以下之 入國簽證視為工作許可?
題目
依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規定,下列哪些情形之外國人,其停留在臺期間在30 日以下之 入國簽證視為工作許可?
- (1) 從事宗教活動
- (2) 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為知名優秀專業人士,並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 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之演講
- (3) 為公益目的協助解決因緊急事故引發問題之需要,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 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之工作
- (4) 受事業單位邀請,並從事非營利性質之藝文表演或體育活動
官方答案
(2) 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為知名優秀專業人士,並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 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之演講、(3) 為公益目的協助解決因緊急事故引發問題之需要,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 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之工作
解析
依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4條第2項規定,停留期間在30日以下之入國簽證視為工作許可之外國人,包含:(1)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為知名優秀專業人士,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1款演講;(2)為公益目的協助解決因緊急事故引發問題之需要,從事同法條款工作。第1項宗教活動、第4項非營利藝文表演或體育活動屬免許可對象,不適用「視為工作許可」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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