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08年 第1梯次 就業服務乙級 學科

第47題

依勞工保險條例規定,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害或職業病不能工作,以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 正在治療中者,自不能工作之第幾日起,發給職業傷害補償費或職業病補償費?

題目

依勞工保險條例規定,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害或職業病不能工作,以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 正在治療中者,自不能工作之第幾日起,發給職業傷害補償費或職業病補償費?

  1. (1) 4 日
  2. (2) 2 日
  3. (3) 1 日
  4. (4) 3 日

官方答案

(1) 4 日

解析

勞工保險條例第34條規定,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害或職業病不能工作,以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且正在治療中者,自不能工作之第4日起,發給職業傷害補償費或職業病補償費。也就是前3日不給付,第4日起才開始發給。這是職業災害給付的等待期設計,與普通傷病給付的規定不同,考生須注意區分。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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