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08年 第1梯次 就業服務乙級 學科
第47題
依勞工保險條例規定,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害或職業病不能工作,以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 正在治療中者,自不能工作之第幾日起,發給職業傷害補償費或職業病補償費?
題目
依勞工保險條例規定,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害或職業病不能工作,以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 正在治療中者,自不能工作之第幾日起,發給職業傷害補償費或職業病補償費?
- (1) 4 日
- (2) 2 日
- (3) 1 日
- (4) 3 日
官方答案
(1) 4 日
解析
勞工保險條例第34條規定,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害或職業病不能工作,以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且正在治療中者,自不能工作之第4日起,發給職業傷害補償費或職業病補償費。也就是前3日不給付,第4日起才開始發給。這是職業災害給付的等待期設計,與普通傷病給付的規定不同,考生須注意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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